泸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公开征求《泸州市建立健全建设工程消防审批全生命周期监管的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告

2023-06-29

为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消防审批全生命周期监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建部第51号)《四川省建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实施细则(试行)》(川建行规〔2021〕2号)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我局拟制定《泸州市建立健全建设工程消防审批全生命周期监管的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众公开征求意见,公示期为2023年6月28日至2023年7月28日。

任何单位及个人如有意见和建议,请在公示期内通过信函、邮件的方式书面反馈我局。

联系人:罗家成

联系电话:0830-3107285

邮  箱:27093257@qq.com

附件:泸州市建立健全建设工程消防审批全生命周期监管的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

 

泸州市建立健全建设工程消防审批全生命周期监管的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 

为持续推进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9〕11号)落地生效,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复制推广营商环境创新试点改革举措的通知》(国办发〔2022〕35 号)《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建部第51号令) 《四川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实施细则(试行)》(川建行规〔2021〕2号)和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复制推广营商环境创新试点改革举措的通知》(泸市政办发〔2023〕)20号)等文件精神,做好营商环境创新试点改革举措在我系统复制推广,全面提升我市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审批质效,在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前提下营造一流营商环境,提高企业对改革的获得感和满意度,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始终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以规范消防审批监管行为为核心,明确建设工程消防审批监管职责、厘清建设工程消防审批监管内容、创新建设工程消防审批监管方式、提升建设工程消防审批监管能力,着力构建职能科学、制度完善、机制健全、监督有力、运转高效的建设工程消防审批监管体系,不断促进规范建设工程消防审批监管工作,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助力拼经济、搞建设,为实施“一体两翼”特色发展战略、以中国式现代化引领新时代区域中心城市建设营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

按照《四川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实施细则(试行)》(川建行规〔2021〕2号)文件要求,本方案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对新建、扩建、改建(装饰装修、改变用途、建筑保温)的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及消防验收,以及其他建设工程的消防验收备案、抽查。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村民自建住宅、救灾和非人员密集场所的临时性建筑的建设活动,不适用本方案。

二、明确职责分工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消防科负责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新建、扩建(含与主体同步的装修、建筑保温、改变用途)的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

市工程质量中心负责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新建、扩建(含与主体同步的装修、建筑保温、改变用途)的特殊建设工程验收,以及其他建设工程的消防验收备案、抽查。

各区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二次装饰装修、既有建筑改造利用、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改造、老旧小区改造项目的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以及其他建设工程的消防验收备案、抽查;负责城市规划区外新建、扩建、改建(装饰装修、改变用途、建筑保温)的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以及其他建设工程的消防验收备案、抽查,及时建立辖区巡查监督工作责任查处机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各县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辖区内新建、扩建、改建(装饰装修、改变用途、建筑保温)的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及消防验收,以及其他建设工程的消防验收备案、抽查,要建立巡查监督工作责任机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高新区建设局、自贸区建设局负责辖区内新建、扩建、改建(装饰装修、改变用途、建筑保温)工业(仓储)项目的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以及其他建设工程的消防验收备案、抽查,要建立巡查监督工作责任机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市征收(物管)中心督促指导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局物业安全管理工作,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指导、督促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合同约定做好住宅小区共用消防设施的维修管理工作,并会同消防救援机构、街道(乡镇)等部门指导相关主体依照有关规定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对住宅小区共用消防设施进行维修、更新、改造。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加强对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和园区建设局开展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监督指导,建设工程消防审验质量抽检采用“双随机、一公开”方式,由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自行或组织专业技术力量、委托技术服务机构方式实施。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按照以上职责分工,加强全过程各环节无缝衔接、市区上下联动、部门横向协同,构建消防审验工作协同机制,形成建设工程消防审验全流程、多维度监督管理合力。

三、压紧压实参建各方主体责任

(一)强化参建单位及从业人员主体责任。1.建设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负首要责任,设计、施工、监理、技术服务等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工程质量、技术服务成果负主体责任,建设、设计、施工、监理、技术服务机构等单位的从业人员依法承担相应的个人责任。2.建设单位组织有关单位进行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时,应对建设工程消防设施性能、系统功能联调联试等是否符合消防要求进行查验,并对查验结果负责。3.鼓励建设单位委托具备能力的技术服务机构进行全过程服务,参与设计文件审查、施工过程、项目建成后产品成果评价、建成后全生命周期技术服务维护保养等,按照委托合同约定开展技术服务。4. 特殊建设工程未经消防设计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不得施工;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其他建设工程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使用。

四、推行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许可与施工图审查并联办理

(二)加强消防设计审查施工图联审工作。全市消防设计技术审查并入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建设单位通过四川政务服务网向施工图审查机构申报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时,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时可组织专业技术力量对特殊建设工程开展并联技术检查,建设单位在取得《施工图审查合格书》后,向四川政务服务网提出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申请,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施工图审查合格书》资料齐全出具《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意见书》,不再进行技术审查,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技术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可组织专业技术力量对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消防设计技术审查意见或者报告质量进行检查。消防设计文件拟采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不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规定的,按程序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组织特殊消防设计技术资料的专家评审。

(三)加强施工图技术审查。施工图审查机构应依据建设工程法律法规、政策文件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进行技术审查。建设、设计、施工单位不得擅自修改经审查合格的消防设计文件。确需修改的,建设单位应重新申请消防设计审查。新颁布的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实施之前,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已经依法审查合格的,按原审查意见的标准执行。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靠前技术服务按照《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关于做好建设项目施工图设计管理和服务工作的通知》(泸住发〔2020〕221号)执行。

(四)规范老旧小区改造消防审验工作。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建设工程法律法规、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四川省城镇老旧小区改造消防设计指南(试行)》开展城镇老旧小区改造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备案抽查)工作,应纳入属地工程质量安全监管范围。特殊情况下,受建筑结构等客观条件限制,确实无法满足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及相关规定要求的,当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组织相关单位进行充分论证,论证应重点围绕提升消防安全水平、改善消防安全条件、确保消防安全需要。

(五)实行消防技术审查结果监督检查。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对特殊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技术审查结果进行监督检查;对于建设、设计、施工图审查等单位违反相关消防技术标准、政策要求的,根据有关信用管理规定实施信用惩戒;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及时向城管执法部门移送违法违规线索。

五、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设计变更审批

(六)加强消防设计变更管理。确需变更消防设计的,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消防审验承办科室)应核查建设单位提交的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变更审查或其他建设工程重大变更的消防设计变更说明书、变更原因、变更依据、变更范围等相关内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在实施消防施工质量监督时,应将消防设计文件变更情况纳入监督抽查范畴,发现错误的责令改正,并将涉嫌违法线索移交相关执法部门,对尚未竣工验收的工程项目,其装修、幕墙等设计内容增项及消防设计变更按本方案要求执行。

(七)明确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变更范围。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以下消防设计变更进行审查、办理施工图设计变更审查备案:1.特殊建设工程的建筑耐火等级、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建筑中的其他特殊场所、安全疏散、消防电源、消防救援总平面图、给排水总平面图、防火分区等修改;2.其他建设工程改变为特殊建设工程。

(八)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变更及竣工图管理。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时在四川政务服务网一体化平台数字审图系统中办理建设单位申报的设计文件变更事项,及时办理施工图设计变更审查备案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平台上变更审查合格后的施工图作为现场工程质量监督依据。强化消防设计“一图到底”,对施工图审查合格的设计图纸,建设、监理、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执行。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根据联审平台上的施工图、结合图纸会审和施工过程中上传联审平台的设计变更文件形成竣工图归档,竣工图质量由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负责,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质量监督机构对发现的违法行为及时移送执法部门。

六、推动消防施工质量全过程监管

(九)加强施工过程监督。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在监管过程中应做到以下要求。1.严格按图施工,施工单位不得擅自改变消防设计进行施工,降低施工质量,消防材料进场严格执行进场材料报审报验制度,进场材料须符合设计文件及相关产品质量要求,不得降低标准。2.参建相关单位严格执行检验批验收、检测举牌,施工过程声像档案留存制度。(主要包括但不限于预留预埋各类电气线路及管路、建筑外墙及屋面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及防火构造、建筑内部装修、消防安装内容涉及的隐蔽工程等)。3.工程质量行为监督,主要对工程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及技术服务机构等单位的工程质量行为实施监督,消防施工要纳入质量监督范围,具体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消防施工及工程监理企业资质情况、消防设计审查、施工许可取得情况,消防设计文件及设计变更情况,消防产品以及具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质量证明文件。4. 工程监理单位要按照建设工程法律法规、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以及经消防设计审查合格或者满足工程需要的消防设计文件实施工程监理。5.工程实体质量监督,工程实体质量以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和施工许可证批准范围作为监督重点,按照《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相关规定,实施消防工程实体质量监督。6.建设单位组织消防查验及竣工验收合格后,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在出具的工程质量监督报告中体现消防施工质量监督相关情况。7. 严格执行动火审批制度,严查施工现场违规切割动焊等不安全用火风险。

七、推动质量监管与消防验收有效衔接

(十)加强消防验收技术指导服务。工程质量监督与消防审验做好工作衔接,对发生频率高、整改难度大、整改成本高的问题加强过程指导,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建设单位申请为建设工程提供消防验收前技术服务,缩短建设周期,提高消防验收(备案)一次合格率。

(十一)加强消防现场查验。特殊建设工程和其他建设工程均需进行消防查验。建设单位编制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前,应按规定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技术服务等单位开展消防查验工作,组织编制消防查验文件。经查验不符合要求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不得编制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十二)加强消防验收现场评定。强化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在联合验收阶段的工作衔接,联合验收项目通过四川政务服务网实施“一窗申报、同步受理、并联审批”,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项目施工情况分阶段进行检查,条件成熟时提前进行消防验收现场评定,满足设计及规范要求的项目,依建设单位申请及时出具《消防验收意见书》。

八、优化项目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申报条件

(十三)加强局部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按照《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的通知〉的通知》(川建消监函〔2021〕922号)《四川省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现场评定工作规则(试行)》(川建行规〔2021〕7号)文件要求,要严格对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文件,严禁将建设工程拆分为若干个项目,以规避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大体量特殊建设工程项目因工程建设时序,确需部分工程进行消防设计审查,应按照工程规划许可文件中是否属于特殊建设工程进行审查;在局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完成单位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编制后,建设单位可申请局部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

九、提升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效能

(十四)加强消防验收提质增效。建设单位申请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按法定时限进行申报材料预审并根据工程规模及特点明确消防验收现场评定部位、内容,及时开展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现场评定工作:1.申报材料预审合格、现场评定合格的建设项目在承诺时限内办结,出具消防验收意见书;2.对建设工程开展首次消防验收现场评定,发现存在情节轻微、能及时改正且不会造成危害后果的问题,实施包容审慎监管,可给予合理整改时间,加强技术指导,建设单位在审批期限内完成整改并经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认合格的,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现场评定结论可认定为合格;3.对申报材料预审不合格的建设项目不予受理,一次性告知不予受理原因及整改要求;4.对申报材料预审合格的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现场评定不合格及时出具不合格验收意见书,并载明不合格原因及违反条文情况;5.其他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十、提升建设工程消防审验审批质效

(十五)加强审批时限优化。进一步压缩审批时限,特殊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时限由法定十五个工作日调整为承诺办结五个工作日;消防验收时限由法定十五日调整为承诺办结五个工作日;其他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未被确认为抽查对象项目作为即办件“受理即办结”,被确定为检查对象的,办结时限由法定十五工作日调整为承诺办结五个工作日。

十一、提升重大项目消防审验服务效能

(十六)加强重大项目技术服务指导。根据建设工程紧迫程度,开辟审批“绿色通道”,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审批事项办结时限调整为承诺办结三个工作日。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派消防审批人员进驻政务大厅开展消防审批推进和跟踪,为服务对象提供“一对一”全流程政策咨询、技术支持、申报指导和信息咨询等服务。

(十七)加强特殊项目技术服务指导。对于超高层建筑、大型城市综合体、城市轨道交通、酒厂等重点工程、投资额大、工艺复杂、建设周期长的项目,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靠前服务,在设计方案评审阶段积极介入,提前开展咨询指导,帮助企业提前整改影响审查的具体问题,提高后期审批效率,避免后期工程设计方案出现重大调整造成损失。

十二、提升既有建筑改造利用、二次装修、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改造建设工程消防审验质量

(十八)加强既有建筑改造利用、二次装修、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改造建设工程消防审验。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既有建筑改造利用、二次装修、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改造建设工程应按照以下要求执行:1.按国家有关规定,应当办理但未办理消防手续的既有建设工程改造利用(含二次装修),经依法依规处理后,在保证工程质量安全条件下,可以完善消防手续。2.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根据需要,可核查房屋规划使用性质、原主体建筑的施工许可、房屋竣工验收、消防验收(备案)、房屋产权、租赁合同、项目施工合同等办理情况和相关证明材料,确认其装饰装修的范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应当申请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的工程项目分解为若干限额以下的工程项目,规避申请。3.既有建筑改造利用、二次装修应按设计功能对应的现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进行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和备案抽查。4.按照《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55037-2022)要求,对于既有建筑改造利用、二次装修项目(指不改变现有使用功能),当条件不具备、执行现行规范确有困难时,应不低于原建造时的标准。5. 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改造装修确实无法满足现行或当时消防建造标准的,应制定科学合理的技术方案,由当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工程建设单位、业主单位、利害相关人等依法会商解决,确保满足消防安全需要。6.限额以下的既有建设工程改造利用(含二次装修)的应按照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四川省调整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许可证办理限额意见的函〉的通知(川建建函〔2021〕271号)文件要求开展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备案抽查。

十三、规范其它建设工程管理

(十九)明确其它建设工程施工监管。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申请施工许可或者申请批准开工报告时,应当提供满足施工需要的消防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未提供满足施工需要的消防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的,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或者批准开工报告。

(二十)明确消防验收备案抽查比例。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出具备案凭证的同时,按项目类型选定抽取比例,随机确定检查对象,对被确定为检查对象的其他建设工程开展现场检查等工作。其中,违反消防法律法规被依法处罚的建设工程抽取比例为100%,人员密集场所抽取比例为50%,丙类厂房及库房抽取比例为20%,其他工程抽取比例为5%。

十四、全面推行消防档案管理

(二十一)加强对消防审查档案管理。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安排专项经费,落实专人和机构做好档案管理工作,在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结束后三十日内,按照“一案一卷”的原则将所有案卷材料归集齐备,委托专业机构开展消防审验相关资料的“双套制”组卷归档后,定期移交本单位的档案管理部门,确保档案真实合法、齐全完整、规范有序。涉及资料审查、综合评定以及竣工图纸、影像材料等原始资料须归档并永久保存。

十五、完善物业管理区域消防安全管理

(二十二)加强消防承接移交工作。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局组织物业承接查验合格后,督促指导开展以下工作,主要包括:1.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向物业服务企业办理消防设施设备承接移交工作;2.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服务合同约定范围内对管理区域内的共用消防设施、器材进行维修管理,自动消防设施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和人员定期进行维修、检测;3.物业服务企业加强物业服务区域内电缆井维护作业监管,物业服务企业对电缆井维护作业实行申报登记管理,告知施工人员禁止在电缆井内吸烟、丢弃烟头,做好日常巡查管理;4.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明确并落实企业法人、项目经理、企业消防管理人员在物业管理区域中的消防安全岗位管理职责清单,制定物业小区消防安全管理、教育培训等相关制度和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员工、专业管理人员培训学习和消防演练,提高从业人员消防安全意识和实践操作能力,建立消防安全巡查、检查工作计划,确保专人巡查,定期巡查,重要部位每日巡查,应填写防火巡查记录,发现火灾隐患,及时报告并立整改。

(二十三)加强物业管理区域消防设施管理。各县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督促指导物业服务企业认真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事项,加强对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共消防设施设备的日常维修和保养,对共用设施进行定期巡查,发现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及时设置警示标志,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无法消除的,及时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功能区管理机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或者有关专业经营单位报告。相关主体按程序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对住宅小区共用消防设施进行维修、更新、改造。因历史遗留问题解决小区消防安全隐患困难的,应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局报告当地人民政府,予以整改。

十六、严格责任追究  

(二十四)加强“责任主体”监督执法力度。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抽检”的原则,对下列行为加大执法监督力度:1.对特殊建设工程“未审先建”的项目由局消防科移交相关执法部门;2.特殊建设工程“未验先用、应备未备案”的项目由市工程质量中心移交相关执法部门;3.建筑设计单位不按照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进行消防设计的根据部门职责由局消防科、局勘察设计科移交相关执法部门;4.建筑施工企业不按照消防设计文件和消防技术标准施工、降低消防施工质量,擅自变更消防设计文件,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串通、弄虚作假、降低消防施工质量的由市工程质量中心移交相关执法部门;5.市征收(物管)中心要督促指导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物业服务区域的配套商业装饰装修是否按规定办理消防相关手续情况和消防安全隐患整改,并对消防违法行为移交相关执法部门。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能职责分工对以上违法行为,依照相关规定移送执法部门。

(二十五)加强技术服务机构监督执法力度。提供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图纸技术审查、消防设施检测或者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现场评定等服务的技术服务机构,应当按照建设工程法律法规、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提供服务,出具的意见或者报告的结论应清晰明确,并对出具的意见或报告负责。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消防审验技术服务机构的监管,重视和规范管理消防审验技术服务市场,对消防审验技术服务机构出具报告的真实性、有效性进行核验。对于消防审验技术服务机构违规出具虚假或失实报告的,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违法线索移交消防救援部门进行查处。

十七、组织实施

(二十六)加强人员配置,落实经费保障。各县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园区建设局要按照《中共四川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机构编制保障的通知》(川编办发〔2022〕93 号)要求,建立健全消防审验机构,配齐配强人员编制,建立消防专业技术队伍。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实施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的经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二十七)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园区建设局要高度重视,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消防审批全生命周期监管工作的组织领导,单位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要安排专人负责建设工程消防审批全生命周期监管工作,组织召开专题会议进行研究部署,明确有关工作事项,落实工作责任和要求。

(二十八)加强部门联动,常态化联合监管。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与城管执法部门、消防救援部门建立线索移交、联合执法、信息共享、违法曝光等联动协同协作机制,加大违法行为惩处力度。在联合执法中,应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将存在火灾隐患、整改难度较大的工程项目、住宅小区、老旧小区相关情况函告地方人民政府,同时书面报告当地消防安全委员会,督促整改,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二十九)加大巡查考核,严格消防审验监管。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把消防审验工作纳入年度目标考核内容,加大消防审验巡查力度,对消防审验工作不落实、措施不得力、敷衍应付、监管不到位、问题突出的,要及时运用通报、约谈、提醒等手段,督促消防审验问题整改。

(三十)加强宣传培训,提高消防审验工作水平。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围绕规范建设工程消防审批全生命周期监管工作,积极宣传工作进展和成效,做好政策解读和相关培训,培训内容要做到全覆盖,及时总结推广好的经验和做法,主动回应社会关切,提升我市建设工程消防审批监管质效,全力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国家、省市有新规定从其规定执行,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园区建设局可结合本地工作实际细化工作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