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市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方案

2022-12-07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国办发〔2021〕22号)和《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8部门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川建保发〔2021〕338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健全完善我市住房保障体系,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着力解决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的阶段性住房困难问题,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总体定位,扩大保障性住房供给,多渠道解决人民群众住房问题。

二、目标任务

进一步完善我市住房保障体系,多渠道筹集保障性租赁住房。利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企事业单位自有闲置土地、产业园区配套用地、存量闲置房屋、新供应国有建设用地建设等分类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十四五”期间,全市筹集认定保障性租赁住房不少于4000套,重点培育三家及以上国有企业参与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建设及运营管理,鼓励各区开展智慧化、精细化运营管理样板示范项目,有效缓解新市民、青年人等住房困难群体的阶段性住房问题。加强与江津、永川等地住房保障工作对接,探索建立保障性租赁住房信息共认共享等工作机制。

三、基本要求

(一)保障对象。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对象是符合条件的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优先保障从事基本公共服务的住房困难群体。

(二)房源标准。保障性租赁住房分为住宅型和宿舍型两类。住宅型保障性租赁住房每套建筑面积原则控制在70平方米以内。考虑多子女家庭等需求问题,可适当配置三居室、四居室房源,但每套最大建筑面积原则上不得超过120平方米且房源数量不得超过认定项目的30%,或单个认定项目总套均面积原则上不超过70平方米。宿舍型建筑面积每间为20-50平方米,已开工建设或通过现有住房转化的,可适当放宽建筑面积标准,其具体标准由区人民政府或者园区管委会制定。

(三)房源筹集。积极按照国办发〔2021〕22号文件规定的5种渠道筹集保障性租赁住房,科学规划,因城施策,坚持供需匹配,促进职住平衡。其中,龙马潭区重点探索支持利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试点工作;江阳区重点实施将闲置安置房、国有公房等住房调整为保障性租赁住房;高新区、自贸区、酒业园区试点利用园区配套用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大力发展宿舍性保障性租赁住房;支持新建商品住房项目配建一定比例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具体比例和项目标准在土地出让条件中明确。

盘活市场存量房源,提高住房利用效率。支持将符合条件的市场化租赁住房房源转换为保障性租赁住房,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出售的商品住房,符合条件的房源可申请纳入保障性租赁住房认定和管理,允许先租后售;对个人自有房源,可以申请纳入保障性租赁住房认定和管理,并按规定享受相应支持政策。

(四)项目认定。由各区人民政府或园区管委会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对保障性租赁住房申报项目进行联合审查,重点审查建设方式、项目规模、建设资金筹集、质量安全保证措施、运营管理模式等内容。经联合审查同意的,出具项目认定书,并报市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五)租金确定。保障性租赁住房应坚持“可负担、可持续”原则,可委托第三方机构结合项目享受的各类支持政策逐项测算,具体租金标准由各区人民政府或园区管委会确定,报市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原则上住宅型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不低于同地段同品质公租房租金,且不超过同地段同品质市场租赁住房租金的90%,并保持相对稳定,租金年涨幅不超过5%。

四、支持政策

(一)土地政策

1.企事业单位在符合规划、权属不变、满足安全要求、尊重群众意愿以及符合自身发展需要的前提下,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可将依法取得使用权的闲置土地用于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并可变更土地用途,不再补缴土地价款,原划拨土地可继续保留划拨方式;允许土地使用权人自建或与其他市场主体合作建设运营保障性租赁住房。

2.产业园区内的工业项目,在确保安全和满足职工居住需求、符合产业发展政策的前提下,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可将配套建设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占项目总用地面积的比例上限由7%提高到15%,建筑面积占比上限相应提高到30%,提高的部分主要用于建设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严禁建设成套商品住宅。鼓励将产业园区中各工业项目的配套比例对应的用地面积或建筑面积集中起来,统一建设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

3.对闲置和低效利用的商业办公、旅馆、厂房、仓储、科研教育等非居住存量房屋,在符合规划原则、权属不变、满足安全要求、尊重群众意愿的前提下,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允许改建为保障性租赁住房。用作保障性租赁住房期间,不变更土地使用性质,不再补缴土地价款。

4.结合我市“一体两翼”特色发展战略,合理安排保障性租赁住房用地。在编制年度住宅用地供应计划时,单列保障性租赁住房用地不少于总供地的10%。保障性租赁住房用地可采取出让、租赁或划拨等方式供应。土地以出让方式供应的,土地价款可分三期支付,首期支付总价的50%、中期支付30%、后期支付20%,具体分期支付节点标准在土地出让条件中明确。

(二)信贷政策。

1.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利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可办理抵押贷款用于项目建设。抵押贷款资金原则上只能用于项目本身或相关建设,且贷款资金须控制在项目总投资的80%以内。

2.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以市场化方式向保障性租赁住房产权或运营主体提供长期贷款;向改建、改造存量房屋形成非自有产权保障性租赁住房的住房租赁企业提供贷款。完善与保障性租赁住房相适应的贷款统计,在实施房地产信贷管理时予以差别化对待,防范金融风险。

3.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发行金融债券,募集资金用于保障性租赁住房贷款投放。支持企业发行企业债券、公司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等公司信用类债券,用于保障性租赁住房运营。企业持有运营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具有持续稳定现金流的,可将物业抵押作为信用增进,发行住房租赁担保债券。支持商业保险资金按照市场化原则参与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

(三)税费政策。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有关税收优惠政策,按照《关于完善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告2021年第24号)《关于落实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川建住保发〔2022〕13号)等规定执行。对新建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四)执行民用水电气价格。取得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后,项目用水、用电、用气价格按照居民标准执行。

(五)上级资金补助。对纳入计划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可按规定申请中省财政补助资金。

五、监督管理。

(一)准入管理。所有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在取得项目认定书后,方可纳入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范围,享受相关支持政策。严禁以保障性租赁住房为名违规经营或骗取优惠政策。

(二)建设管理。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建设应遵循国家、省、市相关部门标准执行。

保障性租赁住房应全装修交付,配备基本生活设施,具备基本入住条件。集中式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建设应遵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集中式租赁住房建设适用标准的通知》(建办标〔2021〕19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三)房源管理。各区人民政府或园区管委会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领导小组应将已认定的保障性租赁住房房源信息抄告不动产登记部门进行锁定,并纳入信息化平台管理。严禁将保障性租赁住房分割登记、分割转让、分割抵押,上市销售或变相销售。严禁改变保障性租赁住房用途。

保障性租赁住房在装修完工后投入运营前,应由各区或园区管委会保障性租赁住房领导小组联合验收通过,并由各区人民政府或园区管委会通过门户网站及时发布保障性租赁租房房源信息。

(四)运营管理。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运营期限不得超过经批准的土地使用年限和租赁合同年限,具体标准为:

1.新供应国有建设用地新建项目的房源,自持年限内原则上不得退出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

2.非居住存量土地新建保障性租赁住房,运营期限原则上不少于10年;

3.存量房屋改建、改造(含居住和非居住)项目,个人房源运营期限不得少于5年,其他房源运营期限不得少于8年。

(五)退出管理。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运营期限达到规定年限,建设运营主体应在期满三个月前向各区人民政府或园区管委会保障性租赁住房领导小组提出注销或续期申请,符合延续标准的,按规定重新核发项目认定书。

若因房源不符合要求或未按申报的运营管理方案实施的,应撤销其项目认定,并对应退还相应比例的补助资金和各类优惠政策。

(六)租住管理。保障性租赁住房保障对象为符合条件的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须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一是年满十八周岁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是在申请区域范围内稳定就业;三是在申请区域范围内无自有住房或者家庭人均住房面积低于17平方米,且未享受其他方式住房保障。对未享受房源保障的保障对象,可发放保障性租赁住房补贴。

各区人民政府或园区管委会原则上每季度面向社会发布1次保障性租赁住房登记公告,保障对象申请人可按照公告要求提出资格申请,经资格审查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可参与保障性租赁住房登记选房。选中房源的申请人应与运营单位签订保障性租赁住房租赁合同,租赁合同期限原则上不短于1年(承租人有特殊要求的除外),最长不超过3年,鼓励出租单位与承租人签订2年或3年期的租赁合同。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可以按月或按季度收取,不得预收一个季度以上租金;租赁保证金(押金)不得超过一个月租金。保障性租赁住房承租人可以按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租金。

出租单位应当根据本市相关规定,落实对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治安和人口管理要求,落实房屋维修保养和消防安全等责任。承租人不得转借、转租保障性租赁住房,不得改变保障性租赁住房用途,不得破坏或者擅自装修保障性租赁住房,不得在保障性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不得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保障性租赁住房。违反上述规定的,出租单位可立即解除租赁合同。

出租单位不得在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以外向承租人强制收取其他任何费用(居住中产生的物业服务费除外)。出租单位可以向承租人提供增值服务,由承租人自愿选择并支付相应费用。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市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推进全市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市级相关部门各司其职,协同推进,形成合力,确保工作顺利推进。各区政府或园区管委会作为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的责任主体,要按要求明确“十四五”期间本地区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目标,制定年度保障性租赁住房筹集计划。

(二)加强监督检查和信用惩戒。各区政府或园区管委会要严格落实主体责任,对辖区内保障性租赁住房实施动态监督管理,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切实规范各方主体的市场行为,建立保障性租赁住房市场主体信用记录,落实信用评价和联合惩戒机制,加大对未经批准擅自改变用途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

(三)做好监测评价。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牵头,会同相关部门做好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及运营管理情况的监测评价,并将监测评价结果报市政府纳入相关考核。

七、各区或园区管委会应按本方案相关要求实施,各县可参照执行。

八、本方案自2022年8月27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泸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公室          2022年7月27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