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部分使用政策的通知》政策解读(一)

2023-04-19

一、政策调整背景

为用好用活住房公积金政策,大力支持职工住房消费,促进泸州“新时代区域中心城市”建设发展,根据《“十四五”公共服务规划》等有关规定,2023年3月20日,经泸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调整了我市部分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

二、合理调整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的解读

(一)取消“还贷提取”查房

解读:本次政策调整取消了自2019年起实施的还贷提取职工家庭住房套数限制(即职工家庭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禁止还贷提取公积金),明确从本政策执行之日起,还贷提取不再查房。若同一住房不符合本政策执行前还贷提取住房套数限制的,本政策执行后该住房虽然可以开始申请还贷提取,但只能就本政策施行后产生的还贷额申请提取。

购房提取职工家庭住房套数限制未调整,仍禁止职工家庭第三套及以上住房购房提取公积金。

例:职工张某和配偶于2020年5月购入一套住房,从2020年6月开始首次还贷、月还贷1000元,至2023年4月30日,该住房共还贷3.5万元。2023年8月张某和配偶申请该住房还贷提取,2023年5月至8月还贷0.4万元。

情形一:张某和配偶申请提取2023年5月至8月的还贷额。

处理办法:无需查房,即可按规定办理提取,张某及配偶合计最大可提取0.4万元。

情形二:张某和配偶申请提取该住房首次还贷至今的还贷额。

处理办法:因申请提取的还贷期间涉及本政策实施前还贷提取住房套数限制政策执行时间段(2020.6-2023.4期间的还贷),该住房在那一时间段是否能申请还贷提取应通过对张某家庭(本人、配偶、未成年子女)查房来印证。①查房后,该住房确属张某家庭第一套或第二套住房、也未申请过还贷提取的,则本次张某和配偶可一并提取2023年5月前该住房应提未提的还贷额3.5元、以及2023年5月至8月的还贷0.4万元,合计最大可提取3.9万元;②查房后,该住房属于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则应严格执行本政策要求的“该政策执行前职工因超出住房套数限制未能提取公积金的不予追溯补提”规定,则本次张某和配偶只能就本政策执行后产生的还贷申请提取,即最大合计可提取2023年5月至8月的还贷额0.4万元。

(二)调整本市租住商品房提取额度

本市无自有住房租住商品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上限金额,由原标准每人每月800元,调整为每人每月900元。二孩及以上职工家庭每人每月1000元。

解读:本次政策提高了租住商品房提取额度的上限金额,将原租住商品房每人每月800元的上限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900元。同时为支持多子女职工家庭租房需求,支持二孩及以上职工家庭租住商品房提取上限金额按每人每月1000元的标准执行。

例:无房租住商品房自住职工张某、李某申请租房提取。张某未婚(或已婚无孩、或只有一孩),租房提取时其每月最大可提900元、一年合计10800元;李某有两孩(或更多),租房提取时李某每月最大可提1000元、一年合计12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