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抗震设防监督管理,规范抗震设防专项审查工作,提高工程抗震设计的可靠性,有效减轻地震灾害损失,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四川省建设工程抗御地震灾害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除超限高层建筑工程外)(以下简称“抗震设防专项审查”)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 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是指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据省政府规章和技术标准的规定,在初步设计阶段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进行抗震设计安全性审查。
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意见应当作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和审查的依据。
第四条 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将一批省级行政职权事项调整由成都市及7个区域中心城市实施的决定》(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357号),成都市、泸州市、德阳市、绵阳市、乐山市、南充市、宜宾市和达州市的抗震设防专项审查工作由市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其余13个市(州)的抗震设防专项审查工作由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集成授权改革试点区域的抗震设防专项审查依照中共四川省委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文件及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抗震设防监督管理。
第二章
申请受理程序
第五条 下列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在初步设计阶段,设计单位应当编制抗震设防设计专篇,并由建设单位报负责抗震设防专项审查工作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进行抗震设防专项审查:
(一)《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 50223及其他技术标准中特殊设防类(甲类)和中型及以上的重点设防类(乙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二)全新活动断裂带附近,跨度超过150米的城市特大桥梁和长度大于3000米的城市特长隧道、结构或者地基复杂的大型城市桥梁、轨道交通和供电、通风设施,超过1万平方米的地下公共设施,震后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供水、燃气、供电、通信设施共同敷设的共同沟工程、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和生活垃圾集中处理设施。
(三)穿越抗震设防区的城市道路和桥梁及客运候车楼、行车调度、监控、运输、信号、通信、供电、供水建筑。
(四)超出工程建设抗震设防标准适用范围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第六条 建设单位申请抗震设防专项审查,应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抗震设防专项审查申请(见附件1、附件2)。
(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规划总平面图。
(三)抗震设防专项设计报告(若采用隔震减震技术,设计报告中应有隔震减震设计内容)。
(四)建设工程抗震加强措施汇总表。
(五)建筑、结构初步设计图纸。
(六)结构初步设计计算书。
(七)岩土工程勘察报告。
(八)参考使用国外设计标准和计算程序时的说明,试验报告等其他资料(项目需要时,提供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抗震性能试验报告、风洞试验报告、安全性鉴定和抗震鉴定报告等资料)。
建设、勘察、设计单位应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时效性、完整性负责。抗震设防专项审查申请材料清单及要求见附件3。
第七条 建设单位登录“四川政务服务网”申请“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除超限高层建筑工程外)”事项,按“办理流程说明”提交申请材料。
第八条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收到建设单位提交的抗震设防专项审查申请后,在三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要件齐全且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出具受理通知书;不符合要求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一次性告知不予受理的依据和理由。
第九条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自受理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组织专家完成技术审查(不含建设单位组织勘察设计单位对勘察设计文件的修改时间),并依据专家组意见出具《关于XXX项目抗震设防专项审查专家组意见的通知》。
第十条 涉密项目的抗震设防专项审查,采用线下审查方式办理,审查专家及其他参会人员应严格遵守保密相关法律法规等规定,并签署保密协议。
第三章
专家审查程序
第十一条 抗震设防专项审查专家由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因技术复杂、专业性强或者有特殊要求的项目,专家库随机抽取不能满足项目审查需求的,可在库内指定专家;专家库专家不能满足项目审查需求的,可邀请库外专家。专家组一般由3名结构专家组成,地质复杂的项目可增加地勘专家,组长由结构专家担任。
审查专家实行回避制,注册所在单位或者存在全资子公司、控股公司为项目提供勘察、设计等服务的,不得担任该项目抗震设防专项审查专家。审查专家根据回避制度,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第十二条 抗震设防专项审查的主要内容:
(一)与抗震设计相关的岩土勘察主要成果。
(二)地基和基础的设计方案。
(三)抗震设防依据。
(四)结构的抗震概念设计和抗震性能化设计。
(五)结构计算和关键部位分析。
(六)针对结构不规则类型及抗震薄弱部位采取的加强措施。
第十三条 抗震设防专项审查会议采取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根据项目实际情况,结合工作效率和廉政风险防范的要求,鼓励采用线上(视频)会议方式。
第十四条 专家组评审流程包括:建设、勘察、设计单位汇报项目情况,专家质询讨论,专家发表个人意见,形成专家组意见。
第十五条 抗震设防专项审查专家组意见,其审查结论分为“通过”“修改”“复审”三种。审查结论为“通过”的项目,勘察设计单位按照专家组意见完善技术资料和开展施工图设计;审查结论为“修改”的项目,勘察设计单位按照专家组意见修改完善技术资料,经原专家组确认后开展施工图设计;审查结论为“复审”的项目,勘察设计单位按照专家组意见修改完善技术资料,由建设单位重新申请审查。
第十六条 审查结论为“通过”的项目,勘察设计文件内容需要作重大修改的,建设单位应当向负责抗震设防专项审查工作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重新审查。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落实工程质量首要责任,对依法应当进行抗震设防专项审查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应主动申请抗震设防专项审查。
第十八条 勘察单位在勘察文件中应当说明抗震场地类别,对场地地震效应进行分析,并提出工程选址、不良地质处置等建议。
第十九条 设计单位在初步设计阶段应判断工程是否属于抗震设防专项审查范围,并主动书面告知建设单位;在施工图设计阶段应严格执行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意见。
第二十条 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当核查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意见的落实情况;对应当申请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未申请的、申请审查未通过的、审查通过但未按专项审查意见进行施工图设计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审查应不予通过。
第二十一条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勘察、设计单位及执业人员应当在其资质(资格)范围内承担工程勘察、设计业务。承担房屋建筑隔震减震工程设计任务的单位,应具备甲级建筑工程设计资质或者综合甲级设计资质,项目结构专业设计负责人应具备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执业资格。承担房屋建筑隔震减震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机构,应为房屋建筑(含超限高层建筑)施工图审查一类。
第二十二条 抗震设防专项审查专家应严格遵守廉洁纪律,严谨履行审查职责,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开展抗震设防专项技术审查,对专家组意见和审查结论负责。
第二十三条 抗震设防专项审查专家评审费用应由负责抗震设防专项审查工作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承担(不含项目重复审查的专家评审费用),专家评审费用标准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专家不履行相关责任和义务的,由负责抗震设防专项审查工作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程序予以解聘;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五条 项目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加强抗震设防专项审查工作的监督管理,督促勘察设计单位和施工图审查机构落实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意见。
项目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在初步设计阶段应当申请抗震设防专项审查而未申请的,应通过抗震设防专项论证、抗震性能鉴定等方式确保工程结构安全,并对相关责任单位予以处理。
第二十六条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审查过程中违反廉洁纪律的,按管理权限由相关纪检监察部门组织核查,核查属实的,依纪依规严肃追究责任;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七条 负责抗震设防专项审查工作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严格按照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做好抗震设防专项审查的档案管理工作,及时收集、整理相关工作资料,原始技术资料应长期保存。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按工作日计算期间的,开始的当日不计入,自下一工作日开始计算。
第二十九条 成都市、泸州市、德阳市、绵阳市、乐山市、南充市、宜宾市、达州市和集成授权改革试点区域的抗震设防专项审查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四川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5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