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市政府废止《泸州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办法》

2023-02-14

2月3日泸州市人民政府发布了一则“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泸州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通知明确指出由于原预售资金监督管理办法(泸市府发(2020)3号)与现行(建房(2022)16号)文件存在不一致,废止《泸州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办法》

在16号文基础上,2022年11月14日中国银保健会办公厅、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发布了《关于商业银行出具保函置换预售监管资金有关工作的通知》,对16号文的落地执行提出了更为细致的指导和要求。

对比原预售资金监管办法,现行办法在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优化营商环境、保障项目顺利建设及交付、维护买受人合法权益等各方面都有了更好的体现。

从各地方政府依据16号文出台的地方实施细则来看,具有以下趋势

1、强化监管主旋律不变,对开发企业实施差异化监管,对出险企业只会更严更紧

2、设立预售资金监测专户

3、降低监管比例,调整解控节点,缩短监管时限

4、增加保函

5、购房人退房退款的资金路径规定。

以上举措既保障了新建商品房如期交付,更是惠企利民的重要体现。特别是对于开发企业与购房人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已存入监管账户的购房款可及时退还给购房人,减少了因退房不能退款引起的纠纷,进一步保障了购房人的合法权益。